8月20日,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,随着2023年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,我市同步提高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,调整后的标准为2411元。
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,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,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。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%。自7月1日起,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,符合相关参保条件,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,均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2411元,较此前增加了19.28元。
据悉,本次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。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按时足额缴纳满10个月,费用发生时正常参保,待休完法定假期后申领一次性营养补助。单位参保女职工由参保单位持加盖公章的《泰州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》,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。补助发放给用人单位,由其支付给职工;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女职工,可凭身份证复印件、银行卡复印件至医保经办窗口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,申报成功后汇至参保人银行账户。
编辑:王魁 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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